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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规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来源: 大皖新闻

大皖新闻讯 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同时公布征求意见稿全文和起草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

情况说明称,征求意见稿从8个方面,对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对象范围”有关事项,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资料图片)

二是在“办理程序”有关事项,规定了申请、审核、确认、终止等各环节工作的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是在“救助供养内容”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教育救助等其他救助”。

四是在“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以及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 6 月底前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自当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五是在“救助供养形式”有关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六是在“财产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

七是在“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规定优化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合理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提升改造,以及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建立供养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绩效与服务人数和服务质量挂钩的激励机制。

八是在“档案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终止供养服务后五年。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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