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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周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在公园广场晨练时,不幸被野猪撞伤。经医院诊断,林某左耻骨骨折、重度骨质疏松、头部外伤等。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当地政府向林某支付补偿款2.3万元。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国的基本生态国策,包括野猪在内的不少“三有”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依法受到保护,我国《刑法》设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刑罚威慑下,面对野生动物损毁财产或伤人的无奈,人们一般不会对肇事的野生动物采取打击行为,由此也引发了如何合理补偿受损者的问题,而政府能否对此有所担当,就成了关键。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当地政府向被野猪撞伤的林某支付补偿款2.3万元,契合公平正义原则,让政府“埋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在法理逻辑上,公民个体依法不对损害自己的野生动物采取非法措施,是主动替政府分担了保护野生动物部分法定义务的体现。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公民个体为负有保护野生动物主体责任的政府分担了部分法定义务而致利益受损,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否则,就有悖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并由此产生“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却由公民个体埋单”的不良后果。因此,政府理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方面承担合理责任。
关于政府应对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承担“埋单”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在处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时,还多停留在象征性补偿的层面,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对受损者有失公平。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有必要对政府合理“埋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作出示范性的引领。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野生动物损毁财物或伤人的事件逐渐多发,客观上对政府如何合理“埋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提出了挑战。司法实践中,因政府对野生动物肇事后对受损者补偿不及时或不尽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这不仅透支了政府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对此,司法应通过典型个案的处理,督促政府把合理“埋单”损害补偿作为依法行政的自觉行动。
当然,政府承担野生动物损害补偿责任,并不是无限的。尤其是在公共财政支付压力巨大的情形下,由政府全额“埋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并不现实。这就要求政府在遵循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下,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比如建立由政府主导的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等方式,妥善处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主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和合理补偿受损者之间找准平衡点。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对于一个致力为保护野生动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政府来说,坚持公平正义至上,让遭受野生动物损害的群众享有合理补偿,是一个法治政府的应尽职责。期待各级政府在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下,把合理“埋单”野生动物损害补偿作为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努力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关怀。
漫画/陈彬